夫妻双方财产一方去世后谁有继承权-北京东城律师,北京东城区律师咨询,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东城免费律师咨询

  一、夫妻双方财产一方去世后谁有继承权
夫妻一方死后财产由伴侣继续。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遗嘱,并说明财产都留给配偶,那么配偶可全额继承财产。如果遗嘱中写明遗产有其他分割方式,原则上也遵照遗嘱,具体要看情况决定。如果遗嘱中写明遗产有其他分割方式,原则上也遵照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了遗嘱,遗嘱中交代清楚了财产继承事宜,那么就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无生前订立遗嘱的意识,又或者是事故来得太突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这一类情况都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并无生前订立遗嘱的意识,又或者是事故来得太突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这一类情况都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

  我国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首先,先分出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该部分财产按法定继承分配继承。其次,再分出夫妻双双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归另一方所有。剩下的一半可作为死亡一方的财产,该部分财产也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继承。最后,对于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另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与有效吗
如果是一方擅自赠予是没有效的。因为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所以,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没有效的。

  三、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在房屋共同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或者在非签合同一方名下时,在购房人仅与夫妻中一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在签名一方未取得其配偶的授权下,此时,不能轻易认定购房人为善意。根据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未取得出卖人的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上述情况中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出卖人的配偶最终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则该合同不能作有效处理。反之,如果房屋仅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该《房屋买卖合同》由登记的权利人签名。考虑到购房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处分房地产。购房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信息。事实上,购房人也难以核查上述信息。若将审查义务强加于购房人将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维护交易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这情况下,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为宜,若因此损害到出卖人的配偶的利益,出卖人的配偶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在案例三中,由于该房是只是登记在乙一人的名下,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甲乙在签订合同有恶意串通损害乙配偶的情况,应认定合同有效。甲付清房款后,其请求乙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是合理的。当房价逐渐上升时,基于利益的驱使,出卖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为争取最大利益常常提出各式各样的反悔理由,其中以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不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较为常见。同时,如果在购房人采取按揭付款或者转按揭付款的情况下,按照广州市各商业银行目前的操作,若出卖人已婚,还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到商业银行处当面签署有关的法律文件。为避免日后的麻烦,购房人最好还是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在合同中签名或者要求出卖人的配偶出具同意出售房屋的函。同时,尽量缩短从签约到房屋过户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