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有哪些情形按共同犯罪论处

1、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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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犯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②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③在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

①实行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属次要作用的行为的犯罪分子;

②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辅助行为的犯罪分子。

3、胁从犯

只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一种。

4、教唆犯

①独立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为未能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与决心,或虽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但未实施任何行为或被教唆者实行的不是被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的教唆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教唆者独立对自己教唆行为负责。

②共犯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为不仅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而且已导致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着手实施犯罪情况下的教唆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关系。

依据《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