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及周某因故在某舞厅发生纠纷。事后王某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晚7时许,王某、周某再次至李某家,敲门欲进赵家,李某未予开门。王某、周某即强行踢开赵家上锁的房门(致门锁锁舌弯曲)闯入赵家,赵为制止不法侵害持械朝王、周挥击,致王头、面部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致周头皮裂伤、左前臂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事发当时由在场的赵的同事打“110″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到现场将双方带至警署。经法医鉴定,王某头面部多处挫裂伤,属轻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某案发后的行为可视为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

二审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与王某、周某原本不相识,双方在舞厅因琐事发生过争执。事后,王某、周某等人多次至李某家,采用踢门等方法,找李某寻衅,均因李某避让而未果。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某共同到李某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李某用凶器打伤。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改判被告人无罪。

律师评析:

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