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的加班费该怎样算?-北京东城律师,北京东城区律师咨询,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东城免费律师咨询

曾某是某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曾某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该公司没有发给他合同期内休息日的加班工资。经了解,该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一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工时,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该公司的生产有忙季和淡季之分,在忙季期间曾某双休日都加班,但在淡季期间该公司放假了一个半月。该公司在忙季没有发过加班工资,该公司全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088个小时。该公司不发曾某休息日加班工资是否违法呢?

  评析:如果该公司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话,在曾某全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088小时的情况下,该公司不向曾某发放休息日加班工资是合法的。

  现实中很多企业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存在认识上的两种误区,一是认为只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用人单位就可随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看法认为,只要单位规定,就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此办法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即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实施这一工时制度。

  在实行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的情形下,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而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情形下,情况发生改变。这是因为按照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在一定周期内的综合工作时间,未超过标准工时时间,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其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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