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规定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一起没有碰撞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不得掉头。轿车司机行为属于严重违章。
另一方面,摩托车选择紧急避让,在这过程中车辆失控出现侧翻,其未戴头盔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这两人实施的行为虽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但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按照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各方承担具体比例,是建立在法官对具体事实和情节的把握基础之上,结合举证及鉴定结果等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