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是大众化的交通工具,公交车发生事故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少。但是一旦事故发生后,伤者该如何索赔,这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接下来,京律网小编就带大家从一个案例开始,了解一下公交车发生事故后,伤者的索偿知识吧!

一、双公交车相撞案

刘某从菜市场出来,搭乘701路公交车回家,701路公交车在经过一个弯道时,与迎面开来的逆行的一辆203路公交车相撞,并且剐蹭到路人张某,张某受了轻伤,刘某也受了轻伤。后来经交警责任认定,203路公交车负全责,701路公交车系甲公司的运营车辆,203路公交车系乙公司的运营车辆,且事故发生的时候203路公交车已经暂停运营,司机已经下班,是司机私自驾驶该车去取工作服,另外,车上的运营灯还亮着。

后刘某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以事故无责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要求乙公司赔偿,乙公司以公交已经停止运营,司机已下班,车辆的行驶是司机个人行为为由,认为张某应该找司机赔偿。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影响甲公司的赔偿责任

事实上,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的双方责任的划分,而不会变更其他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交车运行过程中造成了乘客刘某的受伤,公交车公司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公交车公司有没有过错,至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另一回事,甲公司可以在赔偿了刘某的人身损害后,再向乙公司索赔。

三、203路公交车在形式上还在运营,乙公司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司机是工作人员,乙公司是用人单位,这点毫无疑问,但问题是,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吗?

其实,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伤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这个概念做出了扩大解释,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了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都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很明显,司法者采用了“外观主义”。

本案中,203路公交车运营灯还亮着,在外观上,在大众的认知经验中,都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运营,所以乙公司是要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当然,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司机追责,让司机赔偿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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