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想做运输生意,向乙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二人约定,甲先支付5000元,余款一年内分两次付清,全款付清后二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甲在一次为某客户送货的过程中因为车速过快将路人丁三撞伤。公安机关认定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丁三要求甲赔偿时甲以该车尚未过户,车主是乙为由拒绝赔偿。丁三遂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乙称汽车已经卖给甲,损失应该由甲赔偿。对于丁三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