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有什么关系?

拆迁过程中,房屋的价值是经过评估后进行确定的,必须由专业和的评估机构人员到拆迁房屋现场勘查、测量后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如果被征收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评估。也就是说评估结果需要送达后,给被征收人并留有提出异议的时间。

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迟迟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方可以报请有关部门,根据前述评估结果针对补偿事宜做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下发后,意味着就此打开强拆的大门,法定时间内不提起诉讼或复议程序,或面临强制拆除的危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先收到评估报告,在提起异议程序后再发送补偿决定,若同时收到两份文件,又该如何撤销呢?

最高法案例: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同时送达

甘肃兰州的王先生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迟迟达不成一致,随后征收方便将评估报告和补偿决定同时送达给王先生。

王先生不解,这份评估报告不仅自己从未参与,评估数额更是存在诸多问题,还不给自己提出异议的机会。并且,在补偿决定中,也已经给王先生限定了补偿方式,剥夺其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为了维护权益,于是提起一系列诉讼程序。

最高法对于本案指出关键违法点

第一,关于评估结果的作出与送达问题。

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可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但王先生没有表示放弃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权利,评估报告与《补偿决定》同日送达,也使王先生失去了在《补偿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的机会。

第二,关于案涉房屋面积问题。

《征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区政府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已对案涉自建(无证)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对案涉房屋直接按照有证面积予以补偿,依据不足。

第三,关于货币补偿方式问题。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将补偿安置方式确定为货币补偿,亦不合理。

最高法最终判决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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