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对征地拆迁实行严格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北京东城律师,北京东城区律师咨询,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东城免费律师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发生了许多死亡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指示要做好相关工作。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有关事项应急通知如下:


一是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明确要求坚决制止滥用耕地,严格管理城市住房拆迁,坚决纠正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与征地拆迁关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非法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集体征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征地前,应当及时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必须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不得强制征地。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20年内实施lO2006年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低的,必须尽快调整和完善。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防止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切实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长期生活。重大工程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依法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交换和货币补偿的意愿。项目批准前,应组织专家进行示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控制拆迁规模,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不得颁发拆迁许可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有关程序,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的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标准化,补偿安置是否合理,确保政治革命的实施,限期整改、调查和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强制搬迁,通过连续拆迁、突击拆迁等方式非法强制拆迁的,应当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案件处理,尽快查明事实,依法严厉处罚犯罪分子。因工作不力造成恶性征地拆迁、大规模集体上访、官方商业勾结、权力、金钱交易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随意使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审批程序、政策披露和补偿安置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合作机制,及时掌握和解决标志性和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和激化。完善征地拆迁信访责任制,加快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查调解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地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困难而引发新的上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深入问题较多的地方,积极听取群众需求,在初始阶段解决问题。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形势的分析和判断。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定控制,防止形势扩大。加强和完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指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工作责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满,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规模拆迁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拆迁管理负全部责任,明确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做好有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当地征地拆迁的指导和监督,共同查处典型案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10年8月底前向国务院实施本通知,并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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