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见证完成后的立卷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一)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二) 工作底稿;

(三)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四)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五) 《律师见证书》原件;

(六) 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七) 《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二、无效见证包括的内容

无效见证包括: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

(一)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

3、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二) 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关键词:东城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