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见证完成后的立卷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一)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二) 工作底稿;
(三)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四)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五) 《律师见证书》原件;
(六) 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七) 《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二、无效见证包括的内容
无效见证包括: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
(一)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
3、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二) 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关键词:东城区律师